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于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需要您注意的是:
1、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2、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加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滞纳金和罚款,不并入税额中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的比例税率,分为三个档次,具体为: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安徽省规定:对城市的市区与非市区,县城、建制镇与非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划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在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与“三税”是完全一致的。
(五)纳税地点
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代扣代缴“三税”的企业单位,应同时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没有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由纳税单位和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