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税务局APP智能问答微信微博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办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申报纳税 >> 代扣代缴申报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发布日期:2017-09-01来源:纳税服务处浏览次数:

【事项描述】 

符合以下情况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应在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内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1.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扣缴的应纳税款,其中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应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申报入库。 

2.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3.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中央国库。 

4.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无。

2.条件报送资料:

1)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份。

2)扣缴义务人办理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报送:

——月度申报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份;

——年度申报报送《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3份。

3)证券机构办理预扣预缴或者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2份及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扣缴义务人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申报时提供: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3份;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股权转让身份证明;

——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对选择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所得税政策的,还应报送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5)储蓄机构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份。

6)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同时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7)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同时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8)初次申报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3份。

【受理部门】

扣缴义务人可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扣缴义务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办事流程】

 

【申请条件】

  无。


【政策依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3《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3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

20《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

21《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后扣缴报告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89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99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分享到:0
 
 
主办单位:28365365打不开 联系电话:0566-12366 联系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大道 邮编:247000 电子邮件:czsdfswj@163.com
网站域名:www.guangyanhang.com  皖ICP备07000082号 皖公网安备34170002000010号 网站标识码:3417000003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 联系电话:0551-65301251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1-17 10:3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