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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发布日期:2017-09-01来源:纳税服务处浏览次数:

【事项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对应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向税务机关办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2份。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受理部门】

缴费人可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3.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4缴费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申报的,应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事流程】

【申请条件】

  无。


【政策依据】

1《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2《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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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1-17 10:3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