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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女士反映车船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回复
发布日期:2017-11-28来源:办公室浏览次数:

尊敬的沈女士: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七条的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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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1-28 15:02:24